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
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公告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商标许可备案有以下三种类型。
1. 普通许可: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商标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商标,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商标。
2. 排他许可: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商标的范围内,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,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商标。
3. 独占许可: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商标的范围内,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,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商标。
备案表中若无勾选类型则视为普通许可。
1. 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》;
2. 许可人/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(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、自然人的身份证/港澳居民居住证/台湾居民居住证/护照等);
3.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。
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期限,许可使用期限:
1. 不应早于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;
2. 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;
3. 不应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存续期间存在冲突。
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时,许可使用的商品/服务项目有什么要求?
许可使用的商品/服务项目名称应与许可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/服务项目名称相同,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/服务项目范围。
不可以。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一枚注册商标。共有商标的,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,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,均应在备案表及附页盖章或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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