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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流程 1、工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(7-10个工作日); 2、商务局审批手续(10-30个工作日); 3、工商局设立登记手续(5-10个工作日); 4、公安局备案手续(1-5个工作日); 5、技术监督局登记手续(1-3个工作日); 6、税务局登记手续(3-5个工作日); 7、统计局登记手续(1个工作日); 8、财政局登记手续(1个工作日); 9、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(20个工作日); 10、银行开户,入资出具验资报告;(10-15个工作日); 11、海关、商检与电子口岸登记手续(20-30个工作日) 所需材料 1、投资者主体材料 (1)若投资外方是公司,需开业证明(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)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及银行资信证明。 (2)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,需身份证件复印件(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)及银行资信证明。 2、经营场所材料 (1)生产型企业 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。要求: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200平方米以上;租赁期限一年以上;用途为厂房。 (2)非生产型企业 写字楼的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,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。要求:租赁期限一年以上,用途为办公。 3、董事会成员材料 (1)董事会成员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董事会成员的简历,董事长一寸彩照2张,中文履历一份; (2)可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1人(提供其个人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二寸彩照1张,中文履历一份)。 |